国度发改委颁布《电力市场计量结算根基规定(征求定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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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国度发展鼎新委颁布关于《电力市场计量结算根基规定(征求定见稿)》公开征求定见的通知。
文件指出,本规定所称计量是指为满足电力市场结算需要,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电能量、功率等数据进行丈量、纪录,并提供有关数据的行为。
本规定合用于电力中持久市场、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零售市场等各类电力市场的计量结算。
参加电力市场的虚构电厂(聚合商)、新型储能等新型经营主体遵循本规定执行,电力买卖机构和电网公司应结算到户。
电力市场结算蕴含电能量市场结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结算、零售市场结算等。电费结算有关事宜应在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签定的电费结算和谈中予以明确。除政谋划定表,结算环节不得扭转市场出清、买卖合约量价等关键身分。
准则上电网企业应于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向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刊行电费账单。对于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构电厂、负荷聚合商等),依照其运营情况别离参照用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功夫节点发展有关工作。前提具备的地域,电费账单刊行功夫节点、流程可进一步优化。
全文如下:
关于《电力市场计量结算根基规定(征求定见稿)》公开征求定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有关切灵,规范电力市场计量结算行为,守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利,我们组织草拟了《电力市场计量结算根基规定(征求定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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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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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电力市场计量结算根基规定(征求定见稿)
国度发展鼎新委
2025年4月8日
电力市场计量结算根基规定
(公开征求定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总体要求2
第一节 根基准则2
第二节 权势与使命4
第三章 计量治理6
第一节 计量装置治理6
第二节 计量数据治理7
第四章 结算治理8
第一节 结算筹备8
第二节 结算凭据假造与颁布10
第三节 电费结算11
第四节 结算调整14
第五章 监督治理15
第六章 附则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入电力体造鼎新、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切灵,加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计量结算治理,守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市场成员合法权利,凭据《国度发展鼎新委 国度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系统的领导定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电力市场监管法子》(国度发展鼎新委第18呼吁)《电力市场运行根基规定》(国度发展鼎新委第20呼吁)蹬仔关划定,结合电力市场现实,造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计量是指为满足电力市场结算需要,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电能量、功率等数据进行丈量、纪录,并提供有关数据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结算蕴含形成结算凭据和电费结算。其中,形成结算凭据是指电力买卖机构凭据有关政策文件和市场规定要求,向市场经营主体和电网企业提供电力市场结算凭据和服务的行为;电费结算是指电网企业受经营主体委托,凭据政策文件和结算凭据等,对市场经营主体电费进行推算,假造刊行电费账单,并进行电费收付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合用于电力中持久市场、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零售市场等各类电力市场的计量结算。
第五条国务院及省级价值主管部门掌管造订结算价值有关政策,并对电费结算工作进行监督领导。国度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市场计量结算行为进行监管。电力市场成员应依照政策要求和电力市场运行规定划定的方式发展计量和结算业务。
第六条参加电力市场的虚构电厂(聚合商)、新型储能等新型经营主体遵循本规定执行,电力买卖机构和电网公司应结算到户。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根基准则
第七条电力市场计量结算该当遵循依法依规、平正公正的准则,保障计量量值溯源性,保险结算正确、实时,切实守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市场经营主体权利。
第八条电力市场结算蕴含电能量市场结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结算、零售市场结算等。电费结算有关事宜应在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签定的电费结算和谈中予以明确。除政谋划定表,结算环节不得扭转市场出清、买卖合约量价等关键身分。
第九条结算准则上以天然月为周期发展。已颁布的结算了局(含日清分了局)如有变动,应向有关市场经营主体披露改观原因和改观情况。其中:
(一)电力现货市场未陆续运行时,发展年度、月度买卖的地域,按天然月为周期进行结算;发展多日买卖的地域,按最幼买卖周期进行量价清分,按天然月为周期进行结算。
(二)电力现货市场陆续运行时,准则上选取“日清月结”的结算模式,按日对已执行的成交了局进行量价清分,月度结算了局应是日清分了局的累计值,按天然月为周期进行结算。
(三)电力辅助服务、零售等市场凭据有关规定明确的周期发展清分,按天然月为周期进行结算。
第十条结算时段是指形成结算凭据的最幼时段,每个结算时段的用度凭据相应时段的计量数据、买卖合同、出清了局、执行了局和市场规定推算确定。
第十一条结算科目状貌由价值主管部门确定。结算科目应覆盖所有市场分类及买卖种类,各类结算科目应单独推算、单独列示。
第十二条电力市场计量结算选取统一怀抱单元。准则上,电量单元为兆瓦时、保留三位幼数或千瓦时、保留整数;电费单元为元,保留两位幼数;电价单元为元/兆瓦时、保留三位幼数或元/千瓦时、保留六位幼数。如政策文件对精杜仔进一步要求的,按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买卖机构应按职责做好各自负息平台的建设、运维、治理,做好计量结算业务协同,成立数据接口尺度,实现数据平台交互。
第十四条电力市场结算不得设置不平衡资金池,每项结算项目均需独立纪录、分类明确沟通并具体列支。
第二节 权势与使命
第十五条市场经营主体的权势和使命重要蕴含:
依照市场规定参加电力市场,签定和推广电力买卖合同、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同或电费结算和谈等合同或和谈。
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支持电力市场结算以及市场服务所需的有关数据。
(二)获取、查看结算凭据及电费账单,按规按功夫查对并确认其齐全性和正确性。
(三)掌管向电网企业提供用于资金收付的银行账户,按划定向电网企业支付或收取款子,实现电费收付。
(四)共同电网企业做好自身涉及结算有关关口计量装置的刷新、验收、现场查抄、故障处置等工作。
(五)占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凭据当局有关划定发展电费结算。
(六)售电公司凭据用户授权把握汗青用电信息,可在电力买卖或电网平台进行数据查问和下载。
(七)司法律规、政策文件划定的其他权势与使命。
第十六条电力买卖机构的权势和使命重要蕴含:
掌管汇总结算基础数据。
掌管假造结算凭据,并保障结算凭据的正确性、齐全性和实时性。
掌管通过电力买卖平台向市场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出具结算凭据,提供结算有关服务。
组织协调结算凭据有关问题,参加协调电费结算有关问题。
依照有关划定,对市场经营主体计量结算的信息和数据进行治理。
掌管形成结算凭据所需的信息系统的建设、治理、守护。
司法律规、政策文件划定的其他权势与使命。
第十七条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势和使命重要蕴含:
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掌管提供支持结算所需的有关基础数据,确保交互数据的齐全性、正确性和实时性。
掌管凭据有关划定和规定,按时向电力买卖机构提供电力辅助服务推算了局。
掌管结算所需的有关调度数据采集治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治理、守护。
依照有关划定,对市场经营主体计量结算的信息和数据进行治理。
组织协调电力辅助服务计量结算有关问题,参加协调结算凭据、电费结算有关问题。
司法律规、政策文件划定的其他权势与使命。
第十八条电网企业的权势和使命重要蕴含:
(一)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掌管提供支持结算所需的有关基础数据,确保交互数据的齐全性、正确性和实时性。
(二)掌管凭据电力买卖机构推送的结算凭据,发展电费结算,定期向市场经营主体出具电费账单,提供电费账单查问等服务。
(三)掌管凭据电费账单按时实现电费收付,并向产生付款违约的市场经营主体催缴欠款。对于逾期仍未全额付款市场经营主体,向电力买卖机构提出履约保函、保险的使用申请。
(四)掌管电费结算有关的信息化系统的建设、治理、守护,向市场经营主体提供有关电能数据查问服务,并将电能数据推送电力买卖平台,共同电力买卖机构做好售电公司数据查问和下载服务。
(五)组织协调计量和电费结算有关问题,参加协调结算凭据有关问题。
(六)司法律规、政策文件划定的其他权势与使命。
第三章 计量治理
第一节 计量装置治理
第十九条市场经营主体该当具备独立计量前提,装置切合国度尺度的计量装置,由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后投入使用。电网企业应凭据市场运行必要为市场经营主体实时配置、装置切合要求的电能表计。
第二十条电能量计量装置准则上装置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装置计量装置的,电网企业应在与市场经营主体协商明确计量装置装置地位后,凭据有关划定确定相应的变(线)损,参加结算的关口计量点应在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一致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应装置采集通讯设备,建设计量自动化系统,实现计量装置的远程采集,满足电力市场计量结算数据需要和计量装置日常监控守护要求,采集终端、通讯装置和智能电能表应满足国度和行业有关技术尺度要求。
第二十二条计量点设置需满足电力市场结算最幼结算单元有关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必要征得市场经营主体赞成后在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一致合同中明确结算单元电量分配方式。
第二节 计量数据治理
第二十三条计量数据应按满足结算最幼时段和周期的要求,统一设置抄表打算,实现发用同期抄表和定期抄录。电网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应凭据市场经营主体询问及争议,对计量数据问题分类治理,并按划定处置。
第二十四条参加市场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关口计量点电量数据、电力辅助服务数据凭据计量装置确定,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保障计量数据正确、齐全,并按结算时序要求传输至电力买卖机构。
省间及省内现货市场运行的地域,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应逐日提供前1日省间输电通路和发电企业的计量数据。非现货市场运行地域,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日提供发电企业的月度计量数据。
(二)电网企业准则上应于每月第1个工作日内将用户侧的月度抄表电量数据提供电力买卖机构。中持久陆续运营、发展分时段买卖以及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运行的省份,应依照市场规定明确的时限要求,将用户侧分时电量提供至电力买卖机构。
第二十五条当计量装置数据缺失、谬误或不成用时,电网企业或电力调度机构应发展消缺、补采,沉新提供至电力买卖机构。电力买卖机构鄙人一结算周期进行结算调整。
第四章 结算治理
第一节 结算筹备
第二十六条结算筹备是指在规按功夫内对结算所需基础数据进行网络汇总的过程。
第二十七条结算基础数据蕴含但不限于:市场经营主体档案数据、买卖合同数据(含批发、零售等)、市场出清及调度执行数据、辅助服务推算了局、调试及商运功夫、关口设置及电量计量数据、市场规定、电价政策文件,以及其他需电力买卖机构归并出具结算凭据的数据等。结算环节不得扭转基础数据。
(一)市场出清类数据由电力调度机构按日向电力买卖机构提供后1日电力现货市场日前出清了局、辅助服务市场出清了局(涉及电量清分部门)、必开机组等,前1日现货市场日内、实时出清了局。
(二)调度执行类数据由电力调度机构按日向电力买卖机构提供前1日中持久买卖及电力现货执行了局、辅助服务现实挪用了局(涉及电量清分部门)、应急调度执行了局、机组有效发电容量、误差责任认定了局等。
(三)新投省间联系线、发电机组(独立储能)调试、试运杏注进入商运的功夫节点等信息,电力调度机构应在每个阶段起头后的第1个工作日内提供至电力买卖机构。
第二十八条结算所需信息涉及市场经营主体档案数据的,市场经营主体应保险数据的齐全性、正确性,并在结算周期划定的功夫内通过电力买卖平台实现更新、提交。未实时更新、提交的,电力买卖机构以电力买卖平台寂仔数据形成结算凭据。
第二十九条电力买卖机构掌管组织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电力买卖平台填报零售买卖有关参数、零售结算模式、查核条款等套餐内容,实现零售合同签定。零售合同如需批改或调换,应由双方以月为周期在电力买卖平台沉新填报,并在生效后执行。
第三十条因政策调整或合同关键身分缺失等原因,导致不满足结算前提的,有一市价值的,按一市价值结算,待后续算帐;无一市价值的,在满足结算前提后的下一个结算周期内实现结算。
第三十一条因结算基础数据谬误、不成用或存在争议,必要提供方沉新提供信息时,应通过平台补推,并做好纪录。电力买卖机构收到补推数据后,按结算调整准则两全处置。
第二节 结算凭据假造与颁布
第三十二条电力买卖机构凭据有关政策文件、市场规定和结算基础数据,对市场经营主体发展量价清分、用度推算与校核,假造形成结算凭据。
第三十三条电力买卖机构发展零售市场结算时,应凭据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电力买卖平台填报的零售合同形成结算凭据。其中,售电公司批发、零售市场应依照市场规定分隔结算。售电公司批发市场用度按批发市场买卖规定推算,零售市场用度为其所代理的零售用户结算电费之和。
因保险电力系统安全、守护市场秩序以及市场机造设计、系统阻塞等成分产生的赔偿、查核、平衡或调节等有关用度,应通过事前明确的分摊返还等方式进行沟通。
第三十四条电力辅助服务有关用度由电力调度机构推算,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内提交至电力买卖机构,由电力买卖机构归并出具结算凭据。
第三十五条市场经营主体产生销户、过户、分户、并户蹬酌电主体调换或改类、改压蹬纂买卖有关的用电性质调换时,电网企业应鄙人一结算周期前将调换情况、分段计量数据等推送至电力买卖机构,电力买卖机构将凭据用电信息调换情况,对其进行分段结算,并将结算凭据推送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据此发展电费结算。
第三十六条电力买卖机构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市场经营主体颁布结算凭据(查对版),市场经营主体应在1个工作日内实现查对、异议反。ㄈ粲校┖腿啡,逾期视为确认。市场经营主体提出异议的,电力买卖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实、反馈,市场经营主体应对建改后的结算凭据(查对版)在1个工作日内实现查对和确认;因异议处置无法按时出具结算凭据的,纳入下一结算周期结算。前提具备的地域,功夫节点、流程可进一步优化。
第三十七条结算凭据(查对版)确认后,电力买卖机构应于每月第7个工作日前向市场经营主体颁布正式结算凭据,并推送给电网企业。
第三节 电费结算
第三十八条电力买卖机构每月底前2日向电网企业提供退出市场的用户侧名单,蕴含法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誉代码、关联用电单元户号等。
第三十九条电网企业凭据有关政策文件和电力买卖机构推送的结算基础数据,复核结算凭据,假造并向市场经营主体出具电费账单。
第四十条准则上电网企业应于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向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刊行电费账单。对于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构电厂、负荷聚合商等),依照其运营情况别离参照用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功夫节点发展有关工作。前提具备的地域,电费账单刊行功夫节点、流程可进一步优化。
第四十一条电网企业掌管依照规定要求,凭据电费账单实现电费收付工作,并保险电费资金安全。
第四十二条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间的电费收付有关要求如下:
(一)发电企业该当凭据厂网双方确认的电费账单实时、足额向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准则上应在收到电费账单后5个工作日内实现。
(二)电网企业凭据厂网双方确认的电费账单、发电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时足额支付发电企业电费。电费准则上一次性支付,在发电企业向电网企业开具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由电网企业将当期电费全额支付给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经与发电企业协商一致后,也可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不低于该期电费的50%,付清功夫不得超过发电企业向电网企业开具发票后5个工作日,第二次付清功夫不得超过发电企业向电网企业开具发票后10个工作日。
(三)因发电企业发票开具不实时影响电费结算时限的,厂网双方做好情况纪录并实时沟通解决。电网企业不得以用户侧(蕴含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下同)欠费为由终场或者削减向发电企业支付上网电费,如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上网电费(不成抗力成分之表),应按双方协商约定向发电企业支付违约金。如发电企业电费为负数,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向电网企业支付电费,如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上网电费(不成抗力成分之表),应按双方协商约定向电网企业支付违约金。未与电网企业签定委托代理结算业务的,电网企业不承担欠费风险。
第四十三条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间的电费收付有关要求如下:
(一)电力用户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与电网企业结清当期电费。
(二)若电力用户未在约定期限内实现电费支付,由电网企业掌管催缴并采取有效措施收取电费,并依照国度划定、合同约定依法计收电费违约金。电力用户经催缴仍未付清电费的,电网企业可按有关政谋划定和合同约定法式对电力用户遏制供电,有关损失由电力用户承担,同时欠费纪录纳入用户征信。
第四十四条售电公司(占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之表)结算电费为零售市场与批发市场买卖电费之差。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间的电费收付有关要求如下:
(一)售电公司应与电网企业签定电费结算和谈,由电网企业按月支付或收取售电公司电费,电费收付要求依照和谈约定执行。
(二)售电公司未实时足额缴纳电费的,电网企业可按有关法式使用其提交的履约保函、保险等信誉担保物。
第四十五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允许电网企业使用承兑汇票、国内信誉证等非现金方式与发电企业结算电费,并在购售电合同中明确采取买方付息等方式承担资金成本和兑付风险。
第四十六条新型经营主体的资金收付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四节 结算调整
第四十七条结算调整是指结算凭据或电费账单正式颁布后,因故需对结算凭据、电费账单调整而发展的退补及算帐工作。
第四十八条退补是指因计量、档案、合同、出清等数据差错、调换等原因以及其他规定允许情况而产生的结算调整工作。退补应设追忆期,准则上不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九条算帐是指因政策规定调整、一时电价结算等原因产生的结算调整工作。算帐应严格依照结算凭据形成与颁布流程发展。
第五十条结算凭据或电费账单颁布后,如市场主体存在异议,可在15个工作日内别离向电力买卖机构、电网企业提出结算问询。电力买卖机构或电网企业在收到问询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和评估问询是否属实,经核查属实的,鄙人一结算周期进行结算调整。
第五章 监督治理
第五十一条市场经营主体对计量结算存在争议时,可向电力买卖机构提出申述定见,电力买卖机构在划定期限内实现核实并予以回答。市场经营主体以为仍有争议的,通过市场治理委员会排解;协调不成的可通过仲裁、司法等蹊径解决争议。
第五十二条对于电网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市场经营主体存在未按划定发展电力市场计量结算等情景的,国度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遵循《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以及《电力市场监管法子》第三十二条有关划定处置,国务院及省级价值主管部门可依照结算价值有关政谋划定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25年X月X日起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度发展鼎新委、国度能源局掌管诠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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